张家港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440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40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440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3月2日,被告(反诉原告)***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