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4408号之一 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彬和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