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3民初648号
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