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

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3民初509号
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易县电力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