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

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3民初510号
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住所地:易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县电力局承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