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冯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民终2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
负责人:李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敏,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威,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
负责人:马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勇,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石高速公路胶泥湾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宝,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苗春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新城街。
负责人:郝相祯,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志敏、杨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杨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沽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海延林
审 判 员 王万军
审 判 员 薛团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鹏
书 记 员 武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