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722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原告:***,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石高速公路胶泥湾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宝,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苗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该公司公路养护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谭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劭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被告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被告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及田希国、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救援费、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18时25分,***驾驶**所有的京P×××**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正常行驶至张石高速公路内蒙古方向15公里+300米处,为躲避损坏的中央防眩光网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无人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张家口大队出具第2018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中央防眩光网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系该路段的管理机构,其将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工程发包给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就该高速公路向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辩称,1、我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道路养护工程发包给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日常养护包括巡查、检查及修复,故该路段的具体养护单位是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2、招投标时,我处要求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实际中该公司也已投保该保险;3、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对于本案来说养护单位每天均进行养护巡查及修复,但并不能保证一切损害不能发生,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属不可抗力,最终损失在法院划分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本案所涉路段的养护单位,我公司对案涉路段进行了正常巡查,在发现设施损坏的情况下进行及时修复,尽到了正常义务,行为本身无过错,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所述情况属实,我公司是承包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院划分我公司承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在我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保险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与原告属侵权关系,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与我公司是合同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先行赔付,再由该公司到我公司理赔。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本、**行驶证、7张照片主张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三被告对***驾驶本、**行驶证无异议,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关联性不予认可,对7张照片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维修费票据一张及结算单4张主张车辆维修费20000元、提供施救费票据2张主张施救费2500元、提供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票据一张主张其赔偿护栏费800元,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予认可,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核认为,三被告均未对其反驳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相应费用予以支持。3、原告提供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2张、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太仆寺旗第二加油站发票2张主张交通费540元,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以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不予认可,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对其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15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张家口市市管高等级公路2017、2018两年度包括防眩设施维修更换等在内的日常养护工程(张石路段)发包给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并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养护期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在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就张家口市市管高等级公路2018年度日常养护工程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段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财产损失每次限额为2000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018年5月22日8时10分至17时35分期间,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分6次进行了日间巡查并人工清除损坏的防眩网。2018年5月22日18时25分,***驾驶**所有的京P×××**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张石高速公路内蒙古方向15KM+300M时,为躲避损坏的中央防眩光网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无人受伤,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2018年5月23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张家口大队出具第2018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该事故的发生经过。
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车辆维修费20000元、车辆施救费2500元、赔偿护栏费800元、交通费150元,以上合计2345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石高速张家口管理处将涉案路段包括防眩设施维修更换在内的日常养护工程发包给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日常养护单位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未能认真检查涉案路段的中央防眩光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损害的中央防眩光网妨碍通行,***驾驶**所有的车辆为躲避损坏的中央防眩光网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系该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主体不适格。因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在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依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的损失应由平安财险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由张家口公路养护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105元(23450元-23450元×10%);
二、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5元(23450元×10%));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张家口通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