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2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大连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住址,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安市华星住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与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和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和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五大连池市国家税务局、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