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执7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曲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18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于旭芳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