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民终5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财富中心美食街南115号。
法定代表人:曲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神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宏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神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被上诉人宏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锐、王代楠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神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宏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宏强建筑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依据谷神科技公司未确认的结算报告来认定工程造价是错误的。利安达工程咨询(天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作出的结算报告未经谷神科技公司签字盖章确认,该报告的内容不客观、不属实、不准确,对谷神科技公司没有法律效力。事实上,谷神科技公司已付清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已不欠宏强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自谷神科技公司付清最后一笔工程款后,到宏强科技公司起诉已超过三年。
宏强建筑公司辩称,1.宏强建筑公司与谷神科技公司共同委托的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作出的结算编制报告具有合法性;2.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利安达于2016年6月6日出具结算编制报告起开始计算,宏强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诉至一审法院,没有超过三年,且2018年1月15日宏强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曾给谷神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要求给付工程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宏强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谷神科技公司支付宏强建筑公司工程款929,709.34元及利息。2.谷神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5日,宏强建筑公司与谷神科技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谷神科技公司将需要建设的豆皮库、锅炉房、道路等工程承包给宏强建筑公司,建设中,谷神科技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经北安市人民政府协调,双方达成共识,谷神科技公司先行给付宏强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975,700元,共同委托造价公司对宏强建筑公司在该项目建设已完成的工程量评估审计决算,双方对造价公司最终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项和结果一致认可。经双方委托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进行评估,工程结算金额为1,905,409.11元,扣除谷神科技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75,700元,尚欠宏强建筑公司工程款929,709.11元。宏强建筑公司向谷神科技公司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宏强建筑公司与谷神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及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宏强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履行了部分义务。谷神科技公司理应给付工程款。谷神科技公司认为不欠宏强建筑公司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其辩称宏强建筑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亦不客观,本院不予支持,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系双方所选机构,其作出工程结算编制结果双方并无反对意见,宏强建筑公司以此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谷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宏强建筑公司工程款共计92,9709.11元;二、谷神科技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宏强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097元,减半交纳计6,549元,由谷神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谷神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作出的结算编制报告未经其签字盖章,该报告不真实、不客观、不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因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系谷神科技公司与宏强建筑公司共同委托,在评估结算过程中,双方均派出工作人员参与,该结算编制报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无需经谷神科技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一审法院以该结算编制报告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另,谷神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因宏强建筑公司与谷神科技公司于2015年9月5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宏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退场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结算,2016年6月6日利安达黑龙江分公司作出结算报告,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且2018年1月宏强建筑公司向谷神科技公司主张过权利,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宏强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谷神科技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谷神科技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谷神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8元,由北安谷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云峰
审判员 王晓芳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