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嘉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3民初303号
原告:***,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嘉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桥西区郭守敬路82号19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208753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嘉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巩子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