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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3民初5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男,个体,住内丘县。系内丘县元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内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内丘县城管局),住所地内丘县。组织机构代码证:55447378-2。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第三人:河北嘉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言园林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2087532M。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大学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丘县城管局、第三人嘉言园林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3元,减半收取1218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文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月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