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民初1849号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被申请人:青海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青海省机械科学研究所院内)。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4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4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