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股乐民族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德股乐民族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3民初46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
被告:内蒙古德股乐民族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项目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德股乐民族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涉案合同系扎赉特旗佳世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因不符合是本案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万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