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仙桃市某某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4民初374号

原告: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55428573R,住所地:仙桃市龙办打字号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代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刚,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鸿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刚、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土方运输工程余款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初,被告***委托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为其承包的仿古路财源盛景楼盘土方工程渣运施工土方。基于相互信任没签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总工程渣运费为人民币20万元整,渣运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原告随机开始土方开挖,渣运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如约完成。被告***在支付4万元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分期付款,并承诺2014年年底将余款16万元全部结清。到期后***又以种种理由拖欠余款直至2019年5月10日,并当场写下余额欠条再次承诺一个月内一次性还清,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款。

被告***辩称,欠渣土运输费是事实,对起诉状所说的事实无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初,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宝鸿公司为被告承包的仿古路财源盛景楼盘土方工程渣运施工土方,总运费为人民币20万元,渣运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原告如约完成工程后,被告***只支付了4万元的运费,余下的运费由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运费款16万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渣土清运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运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渣土清运余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的渣土清运费16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