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花园奥鹰楼。
法定代表人:代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2019)鄂执21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沙咀路1号南起第三间幢4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沙私××号)和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二组1幢1单元101号房屋和1幢2单元103号房屋。上述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及在先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土清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杰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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