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9004执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复州花园奥鹰楼。
法定代表人:代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宝鸿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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