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337号
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茶城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5745839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郑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广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路222号(场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7377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期间,2021年11月3日,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2021年11月4日,被告广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确定本案由贺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被申请人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桂1123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21日,因申请人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未按时交纳鉴定费,本院终结本案委托。同日,本院作出(2021)桂1123民初13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