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盛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定点屠宰厂与朝阳盛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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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02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定点屠宰厂,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花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盛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1号。(现迁至大凌河东凌凤馨苑,朝阳市第一高中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东哨乡卧龙泉村三组0053号。

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定点屠宰厂诉被告朝阳盛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9月7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定点屠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9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