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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初字第2851号
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河北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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