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996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开发区南环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23年5月22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至此,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1723执996号执行案件所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