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2374号
申请执行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中瑞管桩有限公司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1102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