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光商砼有限公司、某某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329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开发区南环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于200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含个人微信及支付宝余额)280,000元。申请人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含个人微信及支付宝余额)2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