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光商砼有限公司、某某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90号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南2公里(聊商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9284162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开发区南环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622××××4,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630.5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田集分理处6228××××001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61.6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6210××××227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421.1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6217××××5985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2903.34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老家支行6223××××5798,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456.84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6223××××8099,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21.3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高老家营业所6047××××7043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181.5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高老家营业所6217××××710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19.56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3060××××0383,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 于2022年9月2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支行1609××××450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37241.50元。冻结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巨野支行1609××××0788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8万元,实际冻结188.24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9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