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执保473号
申请人:菏泽天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NFG5Y95.
被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关于菏泽天矗建材有限公司与***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23日作出的(2022)鲁1728民初3060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908379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执保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