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卓,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市新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淞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株洲市新长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春梅
审判员 张克江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慧瑶
书记员唐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