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豪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与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豪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02民初16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区林都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豪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街13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流,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迎春诉被告伊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豪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