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执保1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8062835E。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为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NY52EXH。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卓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华,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GB7H05。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为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卓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为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卓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星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为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卓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存款47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应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