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2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婧,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路2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古日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汕市朝阳区。
原告***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9.4元,本院减半收取4089.7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4089.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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