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8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火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路2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古日晖。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16日,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对于涉案拆迁方案的补偿标准没有异议,上诉人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而原审第三人并不是,在签订案涉补偿合同前二被上诉人已被告知该事实,但二被上诉人仍与原审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强行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上诉人不服上述侵权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回迁权利为其所有,并要求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案涉房屋的临拆费,实质上系上诉人***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有异议,而是否符合签约主体条件属于拆迁补偿协议方案所涉及的内容,且根据《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内容显示,现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审第三人***名下,本案上诉人**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应先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对案涉房屋的产权作出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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