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功路**。
法定代表人:古日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凯,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郑泽龙,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进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其与利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