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恢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2038G。
负责人:徐建斌
被执行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89870。
法定代表人:任璐玫,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26号院(学府宾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71658428F(1-1)。
法定代表人:张怀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佳瑞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李口乡王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18249J(1-1)。
法定代表人:谢宝宝,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少杰,男性,1965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高再夺,女性,1965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任璐玫,女性,1976年07月3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徐卫朋,男性,1975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平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62111N。
法定代表人:谢少杰,总经理。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佳瑞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少杰、高再夺、任璐玫、徐卫朋、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8)豫04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9995165.4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4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均暂无存款。
3、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平顶山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高再夺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户(不动产权证号:湛10002501)现已拍卖成功购房款已划拨申请人,徐卫朋名下位于湛南路东段南××小区××楼××单元××东户进行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届满日为2024年7月14日。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名下无财产。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5、被执行人名下豫D×××××、豫D×××××、豫D×××××、豫D×××××现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16日。
6、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向本院及时提起续封申请产生的不利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9995165.4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54025.2元,尚余9541140.2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赵子豪
执行员  张 驰
执行员  王亿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