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他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
主要负责人:李慧敏,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89870。
法定代理人:任璐玫,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9700885F。
法定代表人:武二旺,经理。
被执行人:任璐玫,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谢少杰,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高再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徐卫朋,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任璐玫、谢少杰、高再夺、徐卫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411执1231号,执行依据为(2018)豫041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后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现恢复执行,案号(2021)豫0411执恢365号。因该案被执行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先后被卫东区人民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湛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属关联案件。为集中高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湛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志学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