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再588号
监督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璐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平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少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根生。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1152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豫民申6153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郑检民(行)监[2019]4101000002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了(2020)豫01民监3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被申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称:一、***提交的证据“所谓的保证条款”的笔迹从形式上看非常明显系***自己书写,***的行为系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侵害***的财产权益。二、在程序上,一、二审程序违法,传票未送达***本人,***并没有聘请任何律师参与该案。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812号和本院(2017)豫01民终1152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6153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提起抗诉申请;2.依法裁定中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3.抗诉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4.抗诉改判被申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再审审理期间,***称由于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撤回申请事项的第二项。
***辩称:借条上的保证条款是***本人书写,不是***自行添加的。证据不是伪造的,也不涉及虚假诉讼问题。开庭传票是一审法院邮寄至***家中,一、二审共经过二次公告,一审进行了判决公告,二审开庭也进行了公告,不存在不知情的问题,对所有的人进行了公告。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已经执行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的一审授权委托书及二审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均是***的丈夫李文军提供的,且李文军自认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均是其代替***签署的,***本人对该案件并不知情,***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的申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豫01民终1152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