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监31号
监督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璐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平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少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根生。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豫01民终11525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民(行)监[2019]4101000002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