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恢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2038G。
主要负责人:徐建斌。
被执行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898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院(学府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671658428F。
法定代表人:张怀亮。
被执行人:平顶山佳瑞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李口乡王辛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9718249J。
法定代表人:谢宝宝。
被执行人:谢少杰,男性,1965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高再夺,女性,1965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07月3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徐卫朋,男性,1975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62111N。
法定代表人:谢少杰。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佳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佳瑞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少杰、高再夺、***、徐卫朋、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9995165.4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均不足百元,故暂未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高再夺名下位于东风路东××南侧精品××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湛XXXXX)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自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徐卫朋名下位于湛南路东段南××小区××楼××单元××东户(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自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9995165.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王亿宁
执行员  尹亚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