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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世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2565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1786Q。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闪闪,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世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荣海涛,经理。
被告: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政府院内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皎杰,经理。
被告:李皎杰,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点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谢少杰,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荣海涛,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世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长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皎杰、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谢少杰、荣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周信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一墨
书记员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