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执12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主要负责人:李慧敏,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武二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谢少杰,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高再夺,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徐卫朋,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某、高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411执12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