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970088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1898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鑫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654464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查询情况为: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百元。2、平顶山市不动产中心、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名下公积金已冻结,该公积金账户为轮候冻结,冻结届满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豫A6××××号的车辆,该车辆为轮候查封,查封届满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654464元及利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在本院已做查封处理的财产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起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相关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 强 执行员 ***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娄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