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平郏路西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璐玫,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平郏路西新华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院*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未到庭质证答辩辩论。***直到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下达时,才知道了本案存在。***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并未对该借款提供任何担保。原审法院据以判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文字并非***书写,真实性存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卷宗中,***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委托代理手续、以及上诉书等均在卷可查,且***二审上诉亦主张其本人不应承担责任,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一、二审诉讼系他人假冒,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还款保证部分文字非其本人所写。故***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关波
审判员***
审判员*国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