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212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河湾工业示范区皂郊路**。
法定代表人: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汉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存,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天水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南廓寺山门**楼
法定代表人:秦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娅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