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3民初2909号
原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领政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领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领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49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间的债务利息11477元;3、判令被告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济南市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加盖该公司项目部公章,被告**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经查该公司未登记注册。根据被告提供的租赁期满后,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租赁费为52400元。2014年10月17日支付2000元,2016年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支付500元。后被告电话停机,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告济南领政公司(出租单位、甲方)与“济南市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赁甲方QTZ315型塔吊一台,每天每台租赁费240元。结算时间以租赁物发货单及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租赁费,并出具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春节期间报停1个月,租赁费每月5日收取一次,乙方需付清上月租费,乙方如不按期交费,甲方有权停机,并且租赁费,照常计算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塔机报停时必须结清全部租赁费,否则甲方不予报停,产生拖欠每天按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合同中加盖该公司项目部章,承租方项目经理处签名为徐鹏。
2013年6月27日,***出具证明一份记载:315塔机安装完毕试用合格,自2013年6月29日开始计费,如有故障甲方负责。2014年5月17日,落款签名徐鹏出具结算单一份记载:2013年6月29日起2014年5月15日止,共计321天-31天(春节)-30天(**)=260天费用:240元/天*260天=62400元。已付10000元,剩余52400元。结算单尾部记载370883198704091612庭审中原告确认2014年10月17日**之父***支付2000元,2016年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配偶***支付500元。
另查明,济南市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
以上事实,有塔吊租赁合同、结算单、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合同中均记载合同签订人为“徐鹏”,又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查询、其陈述及***出具的证明,本院认定合同及结算单实际出具人应为**。本案被告**以济南市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经查实“济南市槐荫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被告**使用该公司名称及公司项目部章与原告签订合同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违反了行政法规,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作为合同的直接签订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出具结算单,对所拖欠的租赁费予以确认,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900元及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