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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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701号******
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