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领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