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财保40号
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海,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任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分别是:齐鲁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86×××02;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济阳支行账号:90×××68;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账号:81×××5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路支行账号:10×××4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分别是:齐鲁银行济南济阳支行账号:86×××02;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济阳支行账号:90×××68;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账号:81×××5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路支行账号:10×××42)。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国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