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5月30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新元大街南,银河路西(地号10-08-349)。
法定代表人刘伟。
第三人殷兴志,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殷兴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121年7月19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太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杰
代理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