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民初4601号
原告:济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顺义街1号1-2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建国,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新元大街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力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南 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