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9008号 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庭州能源办公室4楼(40区3丘43栋)。     诉讼委托代理人:***,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