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9008号
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69号庭州能源办公室4楼(40区3丘43栋)。
诉讼委托代理人:***,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昌吉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