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30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先明,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曾喆,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九江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钓鱼台工业园三德制衣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87890X。
法定代表人:司开忠。
申请执行人*先明申请曾喆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先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4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