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99号
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鑫三街1号15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235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F3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649179T。
法定代表人:涂金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