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04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办公室1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1M5E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恒悦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7.66元,减半收取计2118.83元,财产保全费1504.41元,合计362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